走私核材料罪的主观与客观构成

2024-06-09 来源:网络 浏览:166次

1.本罪侵犯国家对核材料的进出口管制,针对核材料实施。
2.客观上,行为人需违反海关规定,逃避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核材料出入国(边)境。
3.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含个人,亦涵盖公司、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组织。
4.主观上,行为人须有故意,明知是核材料仍进行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意图将其带入或运出国(边)境。
过失不构成本罪,若行为人误以为所携运或邮寄物为非核材料,则不能定为此罪,应按其他相关罪名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处理。
其目的多为谋取利益,但无此目的亦不影响本罪成立。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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