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是指侦查、起诉和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刑事追诉而又未被刑事羁押的人;
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法律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因此,取保候审可以出市,但是应当经执行机关批准。
- 法律依据
-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
- 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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