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客体:通讯公共安全受到侵害。2、客观行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至足以影响公众人身财产安全之程度。破环方式多样,如拆毁或损毁关键部件,毁损机器设备,剪短电线,切断电缆,锯断电线杆,故意违规操作导致机器设备受损及广播、电视、电信无法正常运营等等。若使用放火或爆炸等手段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并危及公共安全,即构成本罪与他罪(可能为放火罪或爆炸罪)的想象竞合犯。依从一重处罚规定,应按照放火或爆炸罪判罚。3、犯罪主体: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涵盖普通公民及广播、电视通讯从业者。只要承担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即可成为罪犯。4、主观心态:本罪主观上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破坏广播电视、电信设施会威胁通讯公共安全,并希望或放任此种后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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