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犯罪预备期对他人造成伤害,被告可能性大增,因为此时危害已然形成,需付刑事责任;然而通常情况下,处罚会得到减轻或豁免。根据法律明文,为犯罪而准备工具和条件者,便是犯罪预备。对此类预备犯,可参照既遂犯进行量刑。【案例】刘某、曾某及于某,昔日工友因手头紧,曾某建议二人抢劫按摩店服务员从而获取财富。于是自去年11月起,三人多次计划在烟台市各按摩店实施抢劫,但均因恐惧而放弃。12月初,他们来到威海,筹备尖刀、手套、蒙面头套等作案工具,意图抢劫某夜总会服务员,但因目标未现身而作罢。随后,三人因行踪可疑被巡逻警察逮捕。归案后,三人均坦白承认犯罪事实。【判决】法院审理认定,刘某、于某、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劫取他人财物,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已构成犯罪,应以抢劫罪(预备)追究刑事责任,但因其行为属犯罪预备,依法可减轻处罚。鉴于三被告主观恶意深重,危险性大,为达到教育警示之效,防止其真正走向犯罪之路,故分别判处三被告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以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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