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只要存在非法所得,便需追缴。经过核实,若确属于违法所得或理应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法庭应当下令将其归还受害者,或视情况没收并上交国库,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对于已归还受害者的涉案财物,应由受害者认领,若无人领取则须公示三个月,期满仍无人认领则需上交国家财政,如经证实有人认领,可申请退还国库款项。若原物已被拍卖或变卖,则应返还相应的价款。在涉及国有财产的案件中,若受害单位已解散且无继承人,或损失已被核销,则查封、扣押和冻结的财物及孳息应上交国库。相关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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