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治疗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医疗事故等级标准: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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