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取保候审期间,法院对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做出了判决,将被判处这些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移送到监狱进行服刑。若由公安机关负责取保候审,其在认为犯罪事实清晰明显及证据扎实有力的情况下,需在两个月内完成侦查工作并移交至检察院。倘若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已确认有罪,证据确凿,必须追究其刑事责任时,便会提出公诉。只有在法院作出有效判决,且被判定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情况下,才能将罪犯移送至监狱收监。对于自诉案件,法院应在受理后两个月内结案,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如案件被告可能被判处死刑,或涉及附带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定情形,经上级法院批准,可延长至三个月结案;若因特殊原因需再延长,则需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对于未被羁押的案件,法院应在受理后六个月内宣判。审判结束后,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罪犯将被移送至监狱收监。《监狱法》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第十八条罪犯收监,应当严格检查其人身和所携带的物品。非生活必需品,由监狱代为保管或者征得罪犯同意退回其家属,违禁品予以没收。女犯由女性人民警察检查。第二十条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通知罪犯家属。通知书应当自收监之日起五日内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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