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罪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下各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行径者须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且涉案金额需达到一定数额标准才可构成此罪名。该罪的实施主体须为特定人群。主要分为三类,即公司高管(如董事、监事)、普通员工(如经理、部门主管及普通员工和工人)以及非公司性质的企事业单位员工(如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职务侵占罪】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北京刑事律师王学强法学理论功底扎实 ,工作认真细致 ;与法学界联系广泛 、密切,紧密结合法律理论和实务;对重大疑难的案件诉讼经验丰富 诉讼技巧运用娴熟。 执业以来办理了众多典型疑难案件和复杂法律事务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 、《焦点访谈》,北京电视台《法制进行时》、《北京时间》以及《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 、《凤凰网》、《中国网》等都曾进行过多次报道和介绍 。关于的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强律网北京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