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性病原体扩散罪系针对实验、存放、处置,以及携运、传送各类传染性病原体的人员,因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相关规定,导致病原体外溢,引发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犯罪构成要素包括:违法违规行为,必须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病原体扩散事实,必须造成了传染病菌种或毒种的扩散;严重危害结果,必须具有足以引起严重后果的危险性行为。本罪仅追究行为人的过失犯罪责任,故意犯罪不在处罚范围内。《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加重处罚事由犯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而后果特别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后果特别严重,是指致使多人死亡或者残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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