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追诉时效的起算点为犯罪发生之日,即犯罪行为结束或停止之时。对于连续性犯罪,则自最后一次犯罪行为完毕之时开始计。简言之,若犯罪者在一段时间内持续进行同一罪行(如多次独立的犯罪行为),追诉时效将从最后一次犯罪行为结束时开始计算。而对于持续性的犯罪行为(如在一段时间内持续进行的同一犯罪行为),则自犯罪行为结束之时开始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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