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况应被逮捕:(1)可能涉嫌新罪;(2)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构成威胁;(3)可能销毁、篡改证据,妨碍证人作证或串供;(4)可能对被害者、举报者、控告者进行报复;(5)试图自杀或逃逸;(6)有确凿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可能判刑十年以上,或可能判刑徒刑以上,曾犯过罪或身份不明者,应予逮捕;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可予以逮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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