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定监视居住期间,必须履行以下义务:(一)未经执行机关许可不得与外界接触或通讯;(二)未经允许不得擅离指定住所;(三)需向执行机关上缴护照等出入境及身份证明文件;(四)严禁销毁、伪造证据或者串通口供;(五)传唤时准时到达;(六)禁止以任何方式妨碍证人作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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