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嫌寻衅滋事罪的寻衅滋事行为,刑事和解是不予适用的。因其不属于可调解之案范畴。得以进行刑事和解的公诉案件类型包括:1、由民间纠纷引发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第四、五章节所涉犯罪案件;2、除了渎职犯罪外,刑期在七年以下,过失犯罪可能案件。然而,寻衅滋事罪归为刑法第六章节所定犯罪案件,且属于故意犯罪,故不可实施刑事和解。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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