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法律体系中,并无“非法买卖农村土地使用权罪”这一罪名,仅有“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其立案范围主要包括: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超过五亩;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之外的耕地超过十亩;以及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超过二十亩等情况。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四)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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