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具备以下特定条件之一的刑事申诉,人民检察院应依法予以立案并进行复查:
(1)对因犯罪嫌疑人无罪或不构成法定逮捕情形所作不批捕决定提出的申诉;
(2)对不予起诉决定的申诉;
(3)对撤案决定的申诉;
(4)对其他诉讼程序终结后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以及(5)对已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但本规定另有规定者除外。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五)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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