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体要件。本罪涉及复杂的受害群体,即同时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市场经济秩序以及社会管理秩序。其针对的可能是货币等公民个人财富,且常常伴随着偷税漏税、哄抬物价等多种社会问题。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形式主要为违反相关法规,进行组织、参与传销活动,从而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况。并非所有传销活动均可称为犯罪,程度轻微将视为一般违法,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仅当行为人的传销行为达到了严重程度时,方构成犯罪,并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此外,还需注意区分传销罪与直销活动中的违规行为。如在直销过程中存在夸大收入、产品功效等欺骗、误导行为,应由直销监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而非视为传销罪。对于情节严重的判断,需要综合考虑传销涉案金额、发展人数、手段及影响等多重因素。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皆可成为罪犯。本罪主要追责的是传销的组织策划者,以及多次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积极参与者。对于普通参与者,则不作追究。《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故对专门从事传销行为的公司,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而对其组织者和主要参与人以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传销行为,为国家法规所禁止,但为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仍然实施这种行为,且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和积极追求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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