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罪名的构成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客体要素:本罪所侵害对象主要指法律公正以及司法机构的权威性。2.客观事实:具体表现为在判决与裁定执行过程中的严重失职行为,包括未尽到应有的职责,对诉讼保全措施未进行,亦或是未履行法定义务,造成当事人或他人权益受到莫大损害。3.主体要求:本罪的适格主体仅为从事司法工作的特定人群。4.主观心态:本罪的主观状态为过失,故意则不能成立此罪。【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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