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立案标准,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指出:如果行为人明知所售食品含有毒害成分而故意为之,且该食品掺杂了非食用成分;或者他们通过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在食品销售环节进行加工处理;又或者在食用农产品销售过程中,使用了有毒有害物质,均应当予以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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