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括而言,对于既聋且哑或盲者的犯罪行为,应赋予其刑事责任。尽管他们在生理上存在残缺,并非无法自控行为的人,理应对其造成的伤害负起法律责任。另一方面,政府亦考虑到这些人群的特殊性,给予其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机会。这是由于他们在社会生活中,受教育程度及理解事物的能力可能较低,辨识事物的能力也相对较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北京刑事律师王学强法学理论功底扎实 ,工作认真细致 ;与法学界联系广泛 、密切,紧密结合法律理论和实务;对重大疑难的案件诉讼经验丰富 诉讼技巧运用娴熟。 执业以来办理了众多典型疑难案件和复杂法律事务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 、《焦点访谈》,北京电视台《法制进行时》、《北京时间》以及《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 、《凤凰网》、《中国网》等都曾进行过多次报道和介绍 。关于的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强律网北京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