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6条以及第113条的规定,对于此类罪犯,应当附加剥夺其政治权利,同时可以并处没收其财产。此外,依照第106条规定,与境外势力勾结进行分裂国家行为及煽动分裂国家行为的,将依照第103条加重处罚。对于主谋、罪大以及参与程度较高的罪犯,以及其他参与者的定义如下:主谋,即在犯罪团伙或群体中发挥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罪犯;罪大,则是指除了主谋之外,其他罪行较为严重且在犯罪活动中发挥主要作用的罪犯;积极参与者,是指除以上两种人外,参与犯罪活动较多或者表现较为活跃的罪犯;其他参与者,则是指除上述三种情况外的普通参与者,包括受胁迫、利诱而加入的人员。本条法律针对这四类罪犯设定了不同的法定刑罚。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参与者都能按照本条规定定罪量刑,对于那些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没有发挥重要作用,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参与者,依据第13条规定,可不视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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