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间,重要且须严格遵循的规范便是确保全天候电话畅通无阻,以便公安机关随时取得联络。这并不等同于完全的自由,而是一项刑事强制措施。尽管拥有一定程度的人身自由,但仍需接受诸多限制。未经执行机关许可,不得擅自离开所属城市或县区;接到传讯须立即出庭;严禁以任何手段干扰证人作证;不得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如住址、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有所变更,应在二十四小时内上报执行机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无)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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