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照本法典规定,若有人犯下此类大罪,那么他们必然会承受附加的政治权利剥夺惩罚,并且可能面临着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严厉制裁。另外,依据明文规定,若有任何人士与国外相关机构、组织以及个人相互勾结,企图从事分裂国家的违法行为或者煽动人民分化国家的危险性行为,则应依照所规定的原则,给予更重的惩戒。至于如何去定义首要分子、罪行重大之人、积极参与者以及其他参与者这四种类型的罪犯,我们需要明确以下几点:首先,首要分子是指那些在这类犯罪的团伙中或者大规模群体犯罪中发挥组织、策划以及指挥等关键作用的犯罪分子;其次,罪行重大之人是指除了首要分子之外,其他罪行较为严重且在犯罪活动中扮演主要角色的犯罪分子;再者,积极参与者是指除了首要分子和罪行重大之人外,那些参与犯罪活动较多或者表现得更为活跃主动的犯罪分子;最后,其他参与者则是指除了以上三类人之外的普通参与者,其中也包括那些受到威胁或者利益诱惑而被动加入的人员。对于这些不同类型的犯罪分子,本条法律分别设定了相应的法定刑罚。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其他参与者之中,并非所有人都必须按照本条规定来判定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某些人虽然参与了犯罪,但是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微乎其微,甚至可以说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程度较小的,那么依据本法典的规定,他们就不应该被视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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