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取保候审期间,原则上是不允许当事人出国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必须将其护照和其他出入境以及驾驶资格等证件交给执行机关保管,除非得到执行机关的明确批准,否则他们不得擅自离开居住地所在的市或县级行政区域。《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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