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若被判入狱服无期,若认真守规受改造,且有改变诚意者或有立功表现者,可获得减刑;如有以下重大立功行为的一种,亦应获减刑:(1)成功制止其他罪犯的严重罪行;(2)揭发周遭或狱内的重大犯罪行为,经过核实后真实可信;(3)有重大的发明创新或者技术改革;(4)在日常生活中舍己为人;(5)在应对灾难性自然灾害或大规模事故中有卓越的表现;(6)对国家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罪犯的减刑申请须经执行机构提交至中级以上法院。法院将组织合议庭进行审理,确认其有悔过或立功事实后,裁决给予减刑。未经法律规定程序,不得擅自减刑。法律依据:《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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