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中不存在串通损害商业声誉罪,唯一对应条文的规定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根据刑法典规定,犯构成本罪者可被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承担罚金责任。只有对他人造成重击性后果或具有其他恶劣情节时,该罪才能成立。恶劣情节包括但不限于:(1)使他人生产经营活动严重受阻甚至无法进行,表现为商品大量积压、滞销,客户纷纷退货或拒收货物、拒付货款等;(2)促使他人濒临破产或被勒令停业整顿;(3)多次实施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行为;以及(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况。至于重大损失,则需达到直接经济损失达五十万元以上之程度。【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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