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规,以下刑事申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受理:(1)对未构成犯意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而被拒捕的决策提出异议;(2)对不起诉决定提出异议;(3)对撤案决定持有疑义;(4)对司法机关其它刑事最终处理决定持有异议;以及(5)对已生效的刑事判决和裁定提出异议,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下列刑事申诉:(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五)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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