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军工设施罪具备以下四大构成要素:第一,该罪侵犯的客体为国防利益;第二,其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武器装备、军用设施及军事通信的行为,具体而言,即是通过各种手段致使这些设备完全或部分无法正常运作;第三,从犯罪主体上看,该罪并未设定特定的对象限制,故为一般主体皆可成为该罪的实行者;最后,该罪的构成还需满足主观要素要求,即实施者须有明确的破坏意图,并且明知所破坏的是武器装备、军用设施或是军事通信。【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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