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主管的刑罚申诉案件主要包括:(1)对于犯罪嫌疑无罪结果产生异议,且符合法典第十五条规定不予批捕情况的申诉;(2)对不起诉裁决表示不服的申诉;(3)对于刑事撤案决定持有异议的申诉;(4)对其他诉讼程序结束后的刑事处理决定提出申诉;以及(5)对已生效的刑事判决和裁定提出申诉,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下列刑事申诉:(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五)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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