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罪司法解释,

2024-08-06 来源:网络 浏览:166次

虚假诉讼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即为《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通过诸如伪造证据及虚假陈述等手段,实行以下任何一种行为,如恶意塑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均被定义为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中所描述的"以捏造的事实发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一)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二)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三)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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