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对“妨碍动物防疫罪”有明确规定:对于非法处置依法应予处理的动物及其实属或服务,且货值超过二万元者予以定罪;涉及到非法处置疫区内易感动物或其实属或服务,且货值达到五万元者亦将追究其法律责任。【法律依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九条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非法处置疫区内易感动物或者其产品,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二)非法处置因动植物防疫、检疫需要被依法处理的动植物或者其产品,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三)非法调运、生产、经营感染重大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林木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者森林植物产品的;(四)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禁止进境物逃避检疫,或者对特许进境的禁止进境物未有效控制与处置,导致其逃逸、扩散的;(五)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出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的动物疫病或者植物有害生物后,非法处置导致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流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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