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有毒食品罪的立案准则

2024-08-08 来源:网络 浏览:213次

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义为在销售的食品中混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成分或明知违规仍售卖此类食品的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若满足以下情况之一即构成此罪:
1.在生产或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料,或销售已知掺入这类成分的食品;
2.非法将盐酸克伦特罗等违禁药物用于饲养人体可食性动物,或销售由这类药物喂养出栏的肉类;
3.明知是由盐酸克伦特罗等违禁药物喂养的动物,却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销售其产品。
对于此类犯罪,法院会依据情节轻重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罚金,若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会被判罚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罚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使用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者销售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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