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滥用公司证券职权罪的刑罚规定如下: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人员,若因徇私枉法或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公司设立或其他金融活动予以批准或登记,导致公财、国利及民益遭受严重损失者,将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如上级部门强行要求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上述行为,则对其直接主管人员进行同等处罚。【法律依据】《刑法》第四百零三条,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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