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与减刑适用于所有情形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不受罪名所限。罪犯在服行期间如遵纪守规,认真接受教化改造,诚心悔过,或有立功行为,可获减刑批准;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予减刑,例如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检举揭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且经证实等,有重大发明创新或技术革新,舍己为人,在抗灾救灾或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贡献者。被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期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能恪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无再犯罪风险,可获假释。但若涉及特例,需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不受上述执行期限限制。但是,对于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可假释。【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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