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所导致的财产或其他损失,应依法给予相应赔偿或承担其他民事责任;若涉及人身权利等严重违法行为,则需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八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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