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行为能力者之监护人,由具有监护资格之配偶担纲。若配偶离世或监护能力丧失,应转由具备监护能力的父母或子女接替。若上述人员皆不具监护能力,则由其他近亲承担此重任。在监护人相继去世或无监护地位时,可由乐于胜任者担任,但需经过被监护人所在地相关机构批准。【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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