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行为人私自挪用公款用于个人非法活动或营利活动,或数额较大并长期未还,即可视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然而,如果行为人如实交代犯罪行为,认罪态度端正并且在事发前已经归还了全部款项,则可酌情从轻处理;若犯罪行为较轻,无需判处刑罚,甚至可以予以免予刑事追究。【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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