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下条件者,应考虑予以减刑:1.参与组织重大犯罪行为;2.向监所内外举报重大犯罪活动且被证实为真实;3.具备发明创新或重大技术改革能力;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发扬舍己为人精神;5.在抵抗自然灾害或处理重大事故中有卓越贡献。【法律依据】《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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