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司法解释,对于最高院或高院核准的死刑、死缓案件,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将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1.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时,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复核期间出现新事实、新证据,影响定罪量刑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3.原判认定事实无误,但依法不应判处死刑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4.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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