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始自拘留日。拘留一天亦视为刑期一天。自刑事拘留至最终判刑之全过程中,所有被羁押之时间均可折抵刑期计算。依《刑事诉讼法》,拘役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若判决前已被羁押,则每一日皆可折抵为刑期一日。有期徒刑之刑期亦同理,自判决执行之日起算,若判决前已被羁押,则每一日皆可折抵为刑期一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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