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拘留通知书乃由公安机关向涉案当事人亲属移交之重要法律文书。一旦接获此类通知,便标志着公安机关已初步判定涉案人员所为达到了犯罪要求,必须接受应有的刑事追责。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第八十六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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