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期限为10天,如有特殊情况,可延长1至4天。若公安机关认定需逮捕被拘留者,应在拘留后3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延长1至4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至30天。【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四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执行拘留后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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