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判管制或附加惩罚者,不适用缓刑;缓刑适用要求如下:仅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1)所判刑罚应为宣告刑,非法定刑;(2)对于被判处管制或单独附加刑者,不得适用缓刑;(3)若罪犯同时犯有数罪,经数罪并罚后,其最终被判定执行的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则可适用缓刑;(4)对于未满十八岁、孕妇及已满七十五岁的罪犯,只要符合缓刑条件,均应予以缓刑判决。【法律依据】《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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