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私自将公款挪作他用进行非法行为者,或将公款用于盈利性活动且数额较大、时间超逾三个月未还者,均视为犯下挪用公款罪;若主动坦白犯罪事实并对所犯罪行表示忏悔,同时在事发之前已完成公款偿还,那么可获得减轻惩罚的优待;如在案发之前彻底归还公款,且情节轻微无需判刑者,则可免于刑事处罚。【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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