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无期徒刑者可获假释。凡被判处有期徒刑,且服刑时间超过原判刑期二分之一者,或被判无期徒刑且实际服刑达十三年之久,并在监狱中认真遵守纪律和接受教育改造,具备良好悔过表现且再犯罪风险较低者,均可申请假释。若因特殊原因,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此限额亦可不受约束。【法律依据】《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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