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交通设施罪往往缺乏过失犯罪元素,其主观因素表现在蓄意实施,即明知自身行为会引发威胁公共安全之后果,同时兼具期望或放任此种情况发生。而过失犯罪则是指应能预见自身行为可能导致危害社会之结果,因疏忽未曾预见,或已预见却轻信可避,最终导致此类结果发生。然而,在破坏交通设施罪中,法律明确将其归类为故意犯罪。若仅因疏忽或过度自信导致交通设施受损,且无危害公共安全之意图,一般不视为破坏交通设施罪。请问您是在研究法律问题还是遇到相关现实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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