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存在显著差异。前者适用范围限于案情清晰明确且证据充实,被告方承认犯罪且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轻微案件;后者适用于更具复杂性或重要性的案件。在审判方式上,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自决定;而普通程序需要合议庭裁定,其中包括审判员及人民陪审员。在审理时限上,简易程序的时间限制较短,一般为20天,若涉及三年以上刑期,则可延长至1个半月;普通程序的时限则相对较长。在庭审流程上,简易程序相对简化,举证、质证等环节可能被省略;而普通程序则注重严谨性以致完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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