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还贪污款并不能自动解除对受贿罪的定论。受贿罪的实质是滥用职权,非法侵占受贿款项并为了个人利益使用它。得手之后,犯案就等于完结。然而,自觉退还贪污款项的事实可以在量刑中作为考虑因素,有可能成为减轻惩罚的理由。例如,如果在被检控之前主动归还赃款,并展现真诚的反思和全力配合调查的意愿,也许能得到轻判或者减责。但是这不代表受贿罪不再存在,仅仅是在刑罚裁决上给予适度的宽大处理。综述来看,退还贪污款项有助于收敛恶行,却无法改变罪行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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