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赌博属赌博罪范畴,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三人以上进行博弈,个人获利超五千元即构成此罪。若赌资累积达五万元,参赌人数超过二十人,或组织我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并从中获取回扣、介绍费,均视为聚众赌博。而以赌博为业者,则需将赌博所得作为主要经济来源。在量刑时,会结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等多方面因素进行考量。如有自首、立功等表现,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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