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若证据不足以证明教唆罪行存在,则通常不能判定被告人为有罪者。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所定“证据确凿、充分”的定罪标准,证据不足即意味着无法消弭合理疑虑,从而无法确定其为犯罪行为。在此情况下,检察机关或在法庭审判期间宣布被告无罪。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证据是否充分是个复杂且需要综合考量的问题,涉及到案情中的诸多证据资料,如证人证言、物证以及书证等。倘若在后续调查中发现新的关键证据,仍可重启追诉程序。因此,当面临证据不足的情况时,我们应当遵循“疑罪从无”的原则,确保被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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