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投案自首,是指在犯罪事实或嫌疑尚未为司法机关所察觉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进行投案。或者虽已察觉,但尚未进行任何讯问、施以强制措施之际,亦可适用此规定。【法律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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